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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作者:组织部 来源:组织部 发布于:2019/03/12 15:07:24 点击量: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使用、管理党费工作的通知》(鲁组字〔2018〕3号)和《青岛市党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试行)》(青组〔2019〕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党费的收缴

第一条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核定和交纳党费的比例。

1.在职教职工中的党员。总的原则是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计算基数=“岗位工资”+“薪级标准”+“基础性绩效”-“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失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

(2)非事业编制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计算基数=“基本工资”。

(3)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计算基数的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计算基数按照“固定月总收入”的30%核定。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0.5%;5000元以上者,交纳计算基数的1%。

3.学生党员(包括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二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生活困难党员少交或免交党费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基层党支部研究、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党委(以下简称“基层党组织”)审核,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三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一般在每年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但因退休、晋级晋职、入职离职等原因造成月交纳党费数额发生明显变化的,需重新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党员应按照“党费交纳日”制度的有关要求主动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条 党支部按照每年初核定的《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附件2)按月收取党员党费,收取党员党费时应如实填写《党支部收取党费台账》(附件3)并归档备查;党支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将收取的党费上缴所在院级党组织,同时向所在院级党组织报送《基层党支部党费交款单》(附件4)。

第七条 党支部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八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九条 各院级党组织如期收取所属党支部党费,同时填写《院级党组织收取党费台账》(附件5)归档备查,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将本单位上一季度收缴的党费上缴学校党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学校党费帐户(转账时需备注以下内容:XX学院第XX季度党费)。转账成功后的次周,先携带缴款凭证到学校财务处开据收据,再携带财务处开具的收据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到党委组织部办理手续时,还需上交加盖院级党组织印章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附件2)、《院级党组织党费交款单》(附件6),同时将《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电子版发党委组织部工作邮箱(zzb@qust.edu.cn)。

第二章 党费的下拨与上缴

第十条 离退休工作处党总支党员教育活动经费的下拨额,按照上一年度上缴党费的60%核算。其他基层党组织党员教育活动经费的下拨额,按照上一年度上缴党费的30%核算。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上缴党费的具体程序是:

1.党委组织部对上年度党费收缴、支出情况进行统计,计算出上缴数额,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按时汇入市委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

2.党委组织部收到市委组织部出具的党费收据后,由经办人、主管领导签字,并办理入账手续。

第三章 党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广大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应着眼于使一个单位、一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或某一类别的党员普遍受益。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和购买以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对于冒用党员教育工作的开支不能使用党费。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制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

使用党费必须符合以上规定,不能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党费是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不能完全靠党费来开展党员教育工作,即使是符合使用范围的开支项目,也不能完全依赖于党费开支。

第十三条 党费使用流程

1.申请。院级党组织在可使用党费限额内提出党费使用预算。

2.报批。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党费使用申请审批表》(附件7),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3.使用。党委组织部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党费。经费使用过程中需保留好发票、刷卡单据、购物明细等原始票据。

4.初审。填写《青岛科技大学汇总报销凭证》并粘贴有关票据,由院级党组织负责人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初审并签字。

5.初核。携带报销凭证到组织部初核。审核材料主要包括:《青岛科技大学党费使用申请审批表》(附件7)及相关报销凭证等,党委组织部按照党费使用审批权进行业务审批。报销费用时,原则上需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如开展支部活动购买工作简餐、矿泉水,看望慰问生病住院党员购买果篮、鲜花,悼念去世党员购买花圈、挽联等不能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可由经办人员出具情况说明,党组织书记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签字,按程序审批后,将情况说明代作原始凭证。

6.核销。携带初审后的报销凭证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党费使用审批权限为:

1.1万元以下的,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审定签字方可核销;

2.1万元(含)至5万元的,由学校分管领导审定签字方可核销;

3.5万元(含)以上的,由学校党委书记审定签字方可核销。

第四章 党费凭证

第十五条 以《党员证》缴纳记录作为党员缴纳党费的凭证。

第十六条 党组织之间的党费资金往来以《党组织党费收据》为收款凭证。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收缴党费以《党费交款单》作为收缴、公示、入账凭证。《党费交款单》一式三份,经交款党组织和收款党组织签字(盖章)后作为党费收据入账。

第五章 党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分开,由专人负责。

1.业务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具体负责提出党费支出的建议;负责党费具体承办的审核、报批、审批;负责做好党费工作统计、检查监督工作,汇总形成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等。

2.党费财务管理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具体负责资金核算、往来结算、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会计监督等。

第十九条 党费以“中国共产党青岛科技大学委员会组织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为依法保障党费账户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费公示制度。党支部每季度向党员公示《基层党支部党费交款单》(附件4),院级党组织每半年向所属党支部和党员公示《院级党组织党费交款单》(附件6),通过张贴或内部网等形式,接受党员监督。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党委报告上一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上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同时向各基层党组织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