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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细则)

作者:    来源:     发布于:2019-09-30 19:01    点击量:

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表彰激励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科研能力和科学研究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 1号)以及《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学院每年根据国家下达后学校分配至学院的名额,安排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三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入学时人事档案已转到青岛科技大学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均有申请资格,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后按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学风严谨,道德品质优良。

(二)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必修课平均成绩80分以上或排名在本学科10%之内,且所有修读课程未出现过不及格现象。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含425)以上。

(三)科研成果突出,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或相近学科领域发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需第一作者,提供录用通知并附上交费发票;

2. 获得国家或国际发明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除外);

3. 在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科技、文化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4. 在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中承担主要编写任务,超过5万字以上。

以上科研成果均要求第一单位为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是第一作者;或其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余无效。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综合科研积分评定的内容和方法

对于基本条件考核合格的同学,再依据综合科研成绩方面量化计分的办法进行计分但不排名,供评选参考。

综合科研成绩考核计分办法

综合科研成绩包括在本学科或相近学科领域发表的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获得国家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国家、省市及相当级别获得科研奖励;在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科技、文化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等。

科研工作计分办法详见下表。

成果类型

等级

相当分值

备注

科研获奖成果

国家一级

国家二级

国家三级

省部一等

省部二等

省部三等

市级一等

市级二等

市级三等

3000

2000

1000

1000

800

500

500

300

200

人员名次所占分值比例:2人完成按7:3;3人完成按6:2.5:1.5;4人完成按5:3:1.5:0.5;5人完成按4.5:2.5:1.5:1:0.5;5名以后人员名次每下降1位,当量分值依次递减10%。国家、省、市单项奖按一等奖当量分值50、40、30分计算,每下降一个等级按各自下调10分计算

发表论文

Science,Nature

SCI,SSCI

EI(期刊)

ISTP,ISSHP,EI(会议)

国家核心期刊

省级及一般刊物

1000

50

40

20

20

10

多人完成的论文最多考虑前5名,相当分值的计算原则同获奖成果。

授权专利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

100

50

30

相当分值的计算原则同获奖成果。

专著

教材

国家级出版社

省级出版社

专著每万字6分、教材5分

专著每万字5分、教材4分

相当分值的计算原则同获奖成果。另外,若是第一主编每部书加60分。

说明:以上科研成果均要求第一单位为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是第一作者;或其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已经发表或授权的,其余无效。

科技与创新类竞赛获奖积分办法参照学校研究生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

(一)评选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评选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评选学年因个人原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其他保留学籍情况的;

(四)修读年限超过3年的;

(五)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第七条学院成立由院党政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和副书记、各学科(学位点)主要负责人、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细则制定和院内评审等工作,委员会名单需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由本人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原则上一律提供原件)。在相关专业领域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研究生,在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九条 学院根据学校下达名额进行等额推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根据研究生表现出的创新思维与潜力、创新成果的水平等,确定本院推荐获奖研究生初步名单。获推荐的研究生的材料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和保密原则。

第十一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评审结束出现被检举揭发并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该研究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学金学校全部追回。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科技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18.9.5